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于2020年10月21日入职某家具店,从事产品销售岗位家具导购工作。2021年4月26日,王某被调至另一某家具店工作,后于2021年5月9日离职。在职期间,某家具店始终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每月的工资由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月平均工资为三千余元。根据工资表显示,某家具店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以扣除工服费、质保金、未清样罚款、补回差价、加班不留人罚款、全勤扣款、未签单负激励、系统未录入罚款、退差价及底薪扣除等多种名目,共计克扣王某工资四千余元。
2021年7月5日,王某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家具店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七千余元以及克扣的劳动报酬四千余元。某仲裁委作出裁决,全部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某家具店对裁决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某家具店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2万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七千余元及克扣工资四千余元。某家具店仍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家具店是否应当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家具店在上诉中主张,王某系因不服从调岗安排、嫌弃新工作环境离家远而自行辞职,且王某入职时曾表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已正常发放,社保已缴纳,故双方存在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及赔偿金。王某则答辩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家具店未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起诉,视为对该结果的认可。针对二倍工资差额,某家具店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王某有权依法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针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家具店关联门店店长明确要求王某离职,但某家具店未能对辞退王某的合法性予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有据。针对克扣工资问题,某家具店作为用工单位应向王某支付工资,其主张王某造成损失等与支付工资系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克扣工资的合法事由。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某家具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用人单位以“员工自行辞职”及“已缴社保即视为有合同”等理由的抗辩,张鑫律师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导当事人妥善保存微信转账记录、工资扣款明细及店长要求离职的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在庭审中,张鑫律师紧扣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核心事实,有力反驳了对方的无理主张,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胜诉结果。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