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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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律师代理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9-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于2020年10月21日入职某家具店,从事家具导购工作。2021年4月26日,王某被调至另一某家具店工作,后于同年5月9日离职。在职期间,某家具店始终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每月工资由案外人通过微信转账发放,月平均工资为三千余元。此外,某家具店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以未清样、质保金、罚款、补回差价等各种理由,共计扣发王某工资四千余元。2021年7月5日,王某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家具店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七千余元以及克扣的劳动报酬四千余元。某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某家具店对该裁决不服,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不支付上述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某家具店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是某家具店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赔偿金;三是某家具店扣发王某工资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针对第一个焦点,某家具店虽主张各门店实行承包制,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家具店未依法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针对第二个焦点,王某提交了与某家具店店长的通话录音,录音内容明确显示系公司要求王某离职。某家具店辩称系王某自行辞职,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法院据此认定某家具店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针对第三个焦点,某家具店主张扣发工资系因王某违反规章制度及货物送完后支付质保金等,但未能举证证明其扣发行为的合法性。法院认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某家具店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补足克扣的工资。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起诉,视为认可。关于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克扣工资,法院均支持了王某的主张。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某家具店与王某在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5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家具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万余元;某家具店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七千余元;某家具店支付王某克扣的工资四千余元。案件受理费由某家具店负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用人单位否认辞退事实的困境,张律师指导当事人合法收集并提交了关键的通话录音证据,成功锁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同时,针对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克扣工资的行为,张律师精准梳理工资表与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合法扣款”的抗辩。张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清晰的庭审逻辑,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二倍工资、赔偿金及被克扣工资的全额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