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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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律师代理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9-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原告柳某所在施工队在某市某区某工地从被告孙某处承包了幕墙工程。被告孙某系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的委托授权。经过协商核算,原告柳某施工队完成的工程合计工程款为20.5万元。2020年6月21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万余元,另有工资单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7.9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对此无争议。目前被告方尚欠原告7.9万余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某甲、张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7.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被告某公司辩称未以发包方身份将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非雇佣或发包承包关系,且原告所述金额不实,应为5万余元。被告孙某未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柳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三、被告孙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且金额有误,而原告主张已实际履行施工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剩余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了的,该合同成立。原告柳某虽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完成主要施工义务且被告某公司已接受,故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因被告孙某系被告某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委托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直接归属于公司承受。原告按约完成施工,被告某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柳某工程款7.9万余元以及逾期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余元、保全费八百余元,均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利局面,张律师精准把握事实合同关系的法律认定标准,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工人工资汇总表、工资发放表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原告已实际履行主要施工义务。庭审中,张律师针对被告关于合同关系及工程金额的抗辩,逻辑严密地进行质证与反驳,清晰界定孙某的职务代理行为归属,有效化解了被告推诿责任的危机,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原告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