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与王某于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存在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某通过支付宝向张某转账28笔,共计3.9万余元。其中一千元以上的转账6笔,分别为四千余元、1万元、一千余元、两千余元、三千元及1万元,共计3.1万余元。双方分手后,王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借款4万元。张某抗辩称案涉款项系王某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作出的无偿赠与,并非借款。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千元以下的转账系双方共同消费,不予认定为借款;一千元以上的3.1万余元转账,结合双方对转账用途的说明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承诺还款的内容,认定为借款。一审判决张某返还王某借款3.1万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等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案涉款项究竟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期间的赠与。
上诉人张某主张,案涉款项系王某在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双方自始不存在借贷合意。王某在赠与前后从未作出要求偿还的意思表示,且转账金额未明显超出情侣间的日常消费支出。此外,王某在一审中对转账用途的陈述存在矛盾,其负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张某认为,其已就案涉法律关系系赠与完成了举证义务,足以反驳王某的主张。
被上诉人王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与张某曾系恋爱关系,王某持转账凭证主张返还一千元以上的转账,张某以赠与为由抗辩。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王某向张某主张过还款,张某回复称“全部还了”,由此说明张某主张的赠与关系不成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王某对赠与不予认可,且张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赠与事实的情况下,王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张某主张还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张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专业的诉讼策略。面对恋爱期间转账被认定为借贷的不利局面,张律师精准提炼出“赠与关系”的抗辩核心,指导当事人梳理恋爱期间的消费习惯与资金往来背景,试图切断借贷合意。在二审中,张律师深入剖析对方陈述的矛盾之处,强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力求扭转一审败诉结果。尽管最终因关键聊天记录对己方不利而维持原判,但张律师在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上的专业辩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民商事诉讼功底与尽责的代理精神。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