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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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律师代理孟某甲劳动争议案二审败诉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9人看过 举报

2026-09-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孟某甲自2010年5月起由某人力资源公司青岛办事处派遣至某银行青岛分中心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孟某甲每月应发基本工资均为0.2万元,绩效工资均为0元。2016年12月,孟某甲向某银行青岛分中心递交两份建议休息治疗的医疗诊断证明。后经某医院核实,该诊断证明为虚假证明。2017年1月,某银行青岛分中心以孟某甲提供虚假病假条为由将其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青岛办事处随后以孟某甲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孟某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两公司支付2016年度工资差额7.9万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余元等。仲裁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青岛办事处支付赔偿金8.9万余元及工资差额5.2万余元,某银行青岛分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两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款项。孟某甲不服,委托张鑫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人力资源公司青岛办事处、某银行青岛分中心解除与孟某甲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孟某甲主张:其一,其腰部扭伤病情属实,病假条开具流程瑕疵不能否认病情真实性,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其二,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合法制定及公示,培训确认函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两公司辩称:孟某甲提供虚假病假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合法,一审判决正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应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经查,孟某甲递交的医疗诊断证明经核实系虚假证明,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某银行青岛分中心据此将其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青岛办事处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某银行青岛分中心已提交民主程序相关材料,孟某甲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反驳。孟某甲以虚假病假证明骗取病假应视为旷工,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孟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作为上诉人孟某甲的二审代理人,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积极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庭审中,张鑫律师从病情真实性、病假条开具流程瑕疵与虚假证明的区别、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程序及公示告知义务等多个维度展开深度抗辩。尽管最终因虚假病假条的客观事实导致二审维持原判,但张鑫律师在庭审中展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争议焦点捕捉能力,穷尽了法律救济途径,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专业、尽责的律师执业精神。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