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月12日,原告苗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电影合作投资协议》,约定苗某以12万元价款受让某公司院线电影收益权份额。某公司承诺,若案涉电影未能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上映,将全额回购苗某受让的全部份额,并支付年化8%的利息。合同签订前,苗某曾向某公司转账24万元,后经双方协商退回部分份额,最终确认苗某投资12万元。苗某依约支付款项后,某公司未能如期上映电影,亦未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苗某遂委托张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于2021年7月1日解除,并要求某公司返还投资款12万元、支付利息及维权律师费等。某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案涉《电影合作投资协议》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以及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二是某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包括是否应当返还投资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逾期退款利息以及赔偿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苗某主张某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享有解除权并有权要求赔偿。某公司缺席审理,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公司未按投资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致使苗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苗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关于解除时间,因苗某未事先通知对方,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故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即公告送达之日2023年1月17日。关于违约责任,法院支持退还12万元投资款及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支持1.2万元律师费;但对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诉责险保费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协议于2023年1月17日解除;某公司退还投资款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某公司支付律师费1.2万元;驳回苗某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公告费等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张律师针对双方曾签订两份合同及退款细节的复杂背景,梳理出清晰的资金流水与合同对应关系,确保12万元投资款的事实得到法院确认。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局面,张律师精准把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件,合理调整利息起算时间与诉求,确保核心诉求获得法院全额支持。最后,张律师通过提交详实的律师费发票及代理合同,成功将客户的维权成本转化为由违约方承担的法定赔偿,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