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1月10日,栾某与慕某经某房产经纪服务部居间介绍,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慕某购买栾某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单元某户的房屋,成交价格为116万元。合同约定房款分三次支付:定金5万元、贷款办理当日付45万元、尾款66万元由贷款银行支付。逾期付款每日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慕某依约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共计66万元。剩余50万元尾款,慕某于合同约定期限内与栾某及中介方共同到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但因银行放款延迟,该笔款项于2018年5月30日才实际到账并支付给栾某。栾某遂以慕某逾期付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慕某支付逾期违约金4万余元。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栾某的诉讼请求。慕某不服,委托张鑫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慕某是否构成违约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栾某主张,合同约定慕某应于2018年3月21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但实际收到尾款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慕某构成违约。
慕某及张鑫律师辩称,慕某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积极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履行了付款义务。贷款延迟发放系银行政策及审批原因所致,慕某主观上无违约恶意,且已按约超额支付前期款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中介方在促成交易及办理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引导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慕某与栾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及查明事实,慕某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应视为其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且在办理贷款手续当日,栾某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慕某履行付款义务的认可。因此,栾某主张慕某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慕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0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00余元,均由栾某负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二审阶段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梳理交易细节与付款节点,有力论证了慕某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贷款手续即视为履行付款义务的观点。律师巧妙结合交易习惯与中介方的居间责任,有效削弱了对方关于慕某主观违约恶意的指控。庭审中,张鑫律师逻辑严密、证据组织扎实,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认定,最终实现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