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与某贸易公司于2022年9月签署劳动合同,从事业务员工作,该贸易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在该公司正常工作至2023年2月份,2023年2月之后陈某在事假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不再到岗,公司也没有再给陈某发放工资,此后公司多次向陈某下发通知要求其返岗上班,但陈某均不予理睬,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拖欠的工资。
笔者代理公司。
仲裁庭最终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因此,陈某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而用人单位多次要求陈某返岗,陈某均不予理睬,陈某行为构成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也已提交证据证实其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并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公示,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因此用人单位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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